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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拘留决定书2
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拘留决定书
(
)抚林执字第
号
被拘留人
,
身份证号码: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之间
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8-28 14: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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