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报告财产令
()抚林执字第号
公司: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你未按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字第号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并于每月1日前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时止,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者,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O 年月日
本院地址:抚松县松江河镇邮编:1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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