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告知书
()抚林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字第号书,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款元及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本院元,执行申请费元,被执行人缴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O 年月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9-30 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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