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 )抚林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族,职业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号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处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处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
需要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 年月日
书记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9-30 1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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