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冻结存款)执 行 裁 定 书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抚林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
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 年月日
书记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8-28 13: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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