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划拨存款)执 行 裁 定 书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 )抚林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 年月日
书记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8-28 1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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