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 )抚林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性别,年月日生,族,
职业,住。
被执行人,性别,年月日生,族,职业,住。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抚执字第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 年月日
书记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8-28 13: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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