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 )抚林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抚字第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
存款元。现因案件执行需划拨该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 年月日
书记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4:05:48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