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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解除扣押)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抚林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
,男,
年
月
日生,
族,
,住
。
被执行人
。
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抚民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执行人
所有的
。现因案件执行完毕,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
所有的
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
O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8-28 13: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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