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抚林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性别,年月日生,族,职业,住。
申请执行人,性别,年月日生,族,职业,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字第号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
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牌照号为
普通货车评估,总价值元。经委托
拍卖有限公司对评估标的予以拍卖,经二次拍卖因无人登记参加竞拍而流拍,第二拍卖保留价为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拍卖保留价元接收拍卖标的抵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普通货车交付申请执行人抵顶债务元(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费元、评估费元、拍卖费元、赔偿款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起转移给买受人。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 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