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 (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 (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 (三)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 (四)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 (五)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 (六) 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 (七) 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八、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九、 (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十、 (二) 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十一、 (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十二、 (四) 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
十三、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十四、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十五、 (一) 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 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
十六、 (二) 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二、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明确如下:
一、执行依据及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条件
申请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执行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公章;是个人的,须有本人签名并捺印),写明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情况。
2、已作诉讼保全或财产担保的,提供诉讼保全或财产担保材料复印件一份。
3、被执行人有关银行帐号或其他财产线索(如:房屋、土地、车辆等情况),并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的详细材料。
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如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送达证明。
6、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法人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7、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8、代理材料一份。
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则不需要提供)。
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
若系法定代理人,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提交与本人关系证明。
9、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还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四、立案受理
本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执行案件立案说明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2年),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启动程序
一、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在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可以对法院的分配方式提出异议。可以针对参与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6、权利继受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7、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8、通过法院信息公开场所或直接询问等方式,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9、可以针对第三人异议,提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诉讼。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案件执行。在中止、暂缓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1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消极执行、以权谋私等影响公正执行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其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1、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法院开展执行活动。
2、被人民法院指令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刑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五、申请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六、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定主要有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调解协议确认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裁定等。
2.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
7.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8.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9.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完成某种行为。
七、义务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怎么办
1、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民事、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判决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民事、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应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行政案件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申请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经执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正本二份。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如果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6、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案外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执行的,怎么办?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还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0、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会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会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人民法院会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会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由人民法院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1、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支付款项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3、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人民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院长可以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14、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采取什么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并向社会公布。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5、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包括哪些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6、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7、遇到什么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申请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8、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9、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官司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0、人民法院执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束。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
八、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 二、申请执行依据
三、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四、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五、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六、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七、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八、 6、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九、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十、 上述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或实施某种行为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十一、 三、执行案件立案管辖
十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四、 2、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由作出承认裁定的法院管辖。
十五、 3、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作出承认效力裁定的法院管辖。
十六、 4、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 5、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八、 四、申请执行文件
十九、 1、申请执行书必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请求执行的事项、依据、理由及执行标的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二十、 2、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二十一、 3、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对初识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十二、 4、代为申请执行应提交注明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二十三、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二十四、 五、执行风险
二十五、 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履行不能的风险。
二十六、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4 2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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