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其本质是要保证庭审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刑事、民事庭审实质化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如何从行政审判的角度进行庭审实质化也是庭审实质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根据上级院的要求,努力推进行政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影响庭审的环节入手,着力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现已取得了明显效果,现将改革情况及建立的相应制度和举措汇报如下:
一、坚持行政诉讼审判为中心
行政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主要围绕行政诉讼审判中心主义。行政诉讼审判中心主义要旨不在于处理诉讼各阶段之间的“线型关系”,而是要优化法院的行政审判权、原告的诉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等法权间的“网状结构”,保障行政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公正性、公信力。行政诉讼程序各阶段之间的“线型关系”,审判阶段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只是在每一阶段都要注意和克服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对法院之审判权的干扰,以及原告的诉权对法院之审判权的不信任问题。因此,我院以行政诉讼审判中心主义为第一要义,拓展行政审判权的运作空间、优化行政审判权的运行环境,达到了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权、行政相对人信任法院的审判权的目的,凸显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权威性。
二、努力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使得制度在实施中有规范可依。但这些概念较为宽泛,实践中就只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将使得制度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只规定了这四类案件行政负责人需要出庭,而且这些案件在实践中发生的概率极其低,使得一些确实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被行政机关钻了空子,也将导致行政负责人出庭案件的比例有所下降,达不到要求。针对该种情况,我院采用了概括加列举的形式对上述四类案件进行细致的划分。“重大公共利益”是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主体享有的、具有一定发展性的重大利益。像房屋征收、河道污染、行政收费等涉及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都可归为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是指在社会上的反响很大,被群众广泛知悉,以及受到新闻媒体普遍报道的案件,例如重大安全的责任事故或者资源环境保护等案件。“群体性事件”是指那些为了一定目的而聚众实施违反法律、侵犯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结活动,主要是征地、拆迁、行政收费、环境污染等涉及重大民生问题,涉及的人数也较多。我院经常督促并联系行政负责人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应当更为慎重,及时出庭解决纠纷,有时还会到行政负责人工作单位向其释明出庭的重要性。我院细化的这些列举能让法官合法合理地裁量,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那四类案件需负责人出庭,还有像年内反复出现的同类行政诉讼案件、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以及一些致使公民死亡或丧失劳动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等我院都明确由行政负责人出庭。这样能提高负责人的出庭率,也使制度更为合理。
2.明确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行政诉讼法中虽然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加以了规定,但没有对具体的要求进行规定,导致负责人不到庭,在庭审中不出声,使该制度流于形式。我院对出庭应诉予以了具体化,从而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落实。首先在庭前,行政负责人应做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在诉前就能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且对法院在开庭前寄来的相关法律文件要予以接收并仔细查看,事前就应该对案件的发展情况及涉及到的有关法律做到全面的了解,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提交相应的手续材料。其次在庭中,应当尊重法官和原告,不能以管理者自居,要积极参与应诉,对法官与原告的提问做出有实质性、针对性的回答,要勇于化解与原告之间的矛盾。最后在庭后,不干预法院做出判决,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严格予以执行,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要深入研究并将其落到实处。通过对行政负责人进行上述的要求,我院行政诉讼效率大大提高,案件做到了更加顺利地推进。
3.明确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
我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诉的可以不出庭应诉,我院提出的这个正当理由的建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法理之中又蕴含了一定的情理,当负责人确实在面对新情况不能出庭时可援引正当理由不出庭。但“正当理由”具体是什么,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及其他法律都没有对此作出详细的说明,导致其在实践中适用不统一。结合制度在地方上的实践,大多数都是由法院来裁量,最常见不出庭应诉的理由为公务繁忙,这样使得一些行政负责人为了逃避法律的相关义务,经常以此理由拒绝出庭。因此,我院进一步细化不出庭的理由,同时也将不出庭理由进行公布,使实体和程序相结合。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事前安排好的外出考察、外出培训,新闻发布会、必须参加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会议等,这些都必须合法、明确、具体,而本部门的例会、自身的日常工作、临时决定的外出出差等都不能算是正当理由。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正当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会有机可乘,如此既尊重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能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完善相关人员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项制度最主要的是要有保障措施,即当制度被违反后,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来追究。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作为检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纳入到考核范围,这样也能督促他们依法行政。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负责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责任规定仍然是模糊的,法律层面上的规定是法院可将不出庭的情况记录在案,记载到裁判文书上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此做出处理。但这些措施并没有实质性的对其进行规制。在问责机制上,由于原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院参考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采取训诫制度,该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程度上提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下步工作中,我院仍将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勇于担当,推动行政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将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对新时期司法改革工作作出的部署,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9 14: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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