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刑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限制高消费制度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 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九、执行申请费收取标准(详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申请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在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可以对法院的分配方式提出异议。可以针对参与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6、权利继受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7、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8、通过法院信息公开场所或直接询问等方式,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9、可以针对第三人异议,提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诉讼。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案件执行。在中止、暂缓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1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消极执行、以权谋私等影响公正执行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其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1、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法院开展执行活动。
2、被人民法院指令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六、申请执行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第254条至30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抗拒执行犯罪相关法律、立法、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抗拒执行犯罪相关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七、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九、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十、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
被执行人:
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债务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你(单位)拒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要承担下列风险责任:
一、财产将被强制处置
1、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将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原配偶的财产也在强制执行范围。
二、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
3、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5、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消费行为将受到约束
6、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行为、规避执行行为或者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被执行人的以下九类高消费行为将被禁止:(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8、以上高消费行为,不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当减少的,都在禁止之列。
四、社会信用将受到质疑
9、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0、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11、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2、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13、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14、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十一、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
你的合法权益已在诉讼中予以确认,但在执行中能否得以实现仍存在风险,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执行中常见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后申请期限因达成执行和解而终止,其期限自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如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应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否则会超过申请执行二年期限。和解履行完毕的,法院对原生效文书不再执行。
二、法人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该法人的投资者、设立者在其注册资金已全部投入、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或法人财产等情况下,其对法人的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在对该法人所有资产进行执行、清算后,你剩余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也将被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你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实现。
四、你有责任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如你不能提供,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将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五、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你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你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即使你选择了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仍然有可能最终执行的法院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
以上内容请你认真阅读,并谨慎选择适当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十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某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2、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6、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如,依据刑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
7、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只要仲裁裁决是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都可以作为执行的根据。“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依照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以及设区的市根据需要依照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8、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书还会逐渐增多。
上述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要求从事某种行为,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01 16: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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